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源译识”开源公益翻译项目以“在共译中凝聚开源共识”为宗旨,对开源相关许可证、域内外司法判决、专业书籍、标准和重点报告等内容进行专业可信的翻译。本项目希望能够共建可信的多语种开源资料库,促进开源法律全球化交流,为开源社区的稳健发展与国际接轨做出贡献。欢迎您通过translation@openatom.io与我们联系!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简称CC协议,是一系列版权许可协议,在创作者“保留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允许他人使用作品。1.0版由美国非营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于2002年12月16日首次发布;4.0版则以版权相关国际条约为基础,适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历经数次版本演进、加之不限定适用作品的类型,CC协议已成为内容开放领域最广泛采用的许可证之一。

值此“12·16”首版知识共享协议诞生22年之际,“源译识”项目于近期集中组织翻译了4份CC协议相关的司法判决(由冯欢、郭雪雯、郭皓、曹云菲、舒静怡贡献),并按照CC BY-NC-ND 4.0对4份中译文进行许可和知识共享。借此机会,我们也特别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共享项目组在CC协议2.5版、3.0版、4.0版等上所进行的本地化工作,亦希望各个使用方在音视频、图片、文档、代码等开放使用场景时,能够合规遵守所选择的CC协议条款。

 

01案例分享

【德】2019 OLG Frankfurt, 22.10.2019 - 11 U 95/18

本案为消极确认之诉。X先生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在网站上依据CC协议发布,根据该协议,只有在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标题并提供发布图像的网页链接,方可使用。本案原告在其网站上使用该照片时,仅署名但未按照CC协议注明照片的标题和来源链接;经X先生授权,一个提供维权服务的协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布律师函,要求其赔偿并偿付维权费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发出“停止声明”后,转而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宣布其没有义务向被告承诺停止侵权、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偿付诉前警告相关的费用,且被告有义务偿付其法律辩护费用。

 二审中,法兰克福高级地区法院认为:1.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2款第2句以许可类比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原则上不反对作者之前在满足有关作者署名的某些要求的条件下曾免费许可其作品。但是,如果索赔对象在公开作品(本案中为照片)时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只是没有提供图片来源和/或图片标题,则法院无法可靠地评估最低赔偿额。2. 协会或组织在追究著作权侵权方面具有值得保护的自身利益的前提是,为其成员进行相应维权是该协会的章程规定宗旨。因而,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不就违反CC协议判处损害赔偿。

【比】2010 Lichôdmapwa v. L’asbl Festival de Théâtre de Spa, Le 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de Nivelles 

本案中,原告Lichôdmapwa乐队基于CC BY-NC-ND 2.5协议在网站上发布音乐专辑,被告在其戏剧节活动的推广中使用了该专辑中的音乐“Abatchouck”中的20秒片段共计415次。原告以违反该协议全部三项条件为由起诉被告。

比利时尼韦勒初审法院首先确认CC协议在本案中有效力且适用,并引用了荷兰、西班牙、美国的审判意见,判定被告“未声明作品作者署名、用于商业用途、制作衍生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CC协议的违反,并因此侵犯著作权。针对损害赔偿,原告主张按照播放次数和违反协议条件项数进行赔偿,而不是参考比利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SABAM的费率赔偿。法院认为,“原则上,无论市场是否遭受了实际的、客观的损害,原告皆有权对此获得补偿,且也并不因为其作品基于自由许可证授权而不产生损害”,但是不能既主张按照CC协议不得商用的规则,又希望按照商业标准获得金钱补偿。最终,法院针对被告前述3项违反行为判赔共计4500欧元并附加诉讼费。 

阅读更多: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10/11/09/cc-licensed-belgian-band-wins-case-against-unlawful-theater-ad/ 

【荷】2006 Curry v. Audax, Rechtbank Amsterdam, 2006-03-09, Case No. 334492 / KG 06-176 SR. (9 March 2006) 

本案中,原告Adam Curry在其Flickr账号中以CC BY-NC-SA-2.0协议发布了四张照片,隶属于Audax公司的荷兰《周末》报刊在其讲述Curry家族故事的文章中使用了这些照片但未声明这些照片所使用的协议,并且涉嫌商业使用。原告以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为由起诉被告Audax公司。被告辩称,其受到了Flicker标识的“这张照片是公开的”的误导,并且指向CC协议的链接并不明显。

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认为“Audax作为专业的一方,人们有理由期待它在把来自网上的照片付梓杂志之前,应进行认真和审慎的调查。……Audax未能进行如此审慎的调查并且它太轻易地预设发布该照片不存在任何问题。Audax没有遵守到协议中载明的规定(在下面第 6 部分还会提及该点)。”因而,该法院通过简易审判程序作出裁定作出裁定,除非遵CC-BY-NC-SA-2.0协议或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否则不得在未经Curry在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和/或传播,但是法院不支持肖像权侵权主张。

此外,在裁定损害赔偿时,该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协议(已不再)产生任何损害,因此违反协议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或者其它诸如‘召回’一类的限制性损害措施(实际上执行召回也不再可能),或者刊登更正声明的基础”。因而,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仅判令如后续再次违反则每次违反将被处以1000欧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00欧元。

阅读更多: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06/03/16/creativecommonslicensesenforcedindutchcourt/

 

【西】2006 SAGE v. FERNÁNDEZ, Juzgado de Primera Instancia nº 6 de Badajoz, 2006-02-17, Case No. 15/2006

本案中,原告西班牙作家和编辑总协会(SGAE)认为“大都会”迪斯科酒吧于2002年11月至2005年8月公开播放了其所管理音乐,但未能支付4816.73欧元,因而其以未经授权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为由起诉被告“大都会”迪斯科酒吧负责人费尔南德斯。本案争议点不是CC协议是否可执行,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就酒吧播放CC协议授权的音乐收取使用费。

 

巴达霍斯第六初审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应属于原告,其未对是否播放了由其管理的音乐作出证明,相反,被告则证明了其所使用的音乐通过互联网根据CC协议获得,而非由原告所管理。特别地,法官提到:“CC协议是创作者对其创作或多或少、免费或无偿使用的各种授权形式。正如双方所述,这种协议存在多种类型,从而允许第三方在某种程度上无偿自由地使用(作品)。”因而,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无须支付使用费。

阅读更多: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06/03/23/spanishcourtrecognizesccmusic/ 

 

 

 

02简要评述

CC协议通过让渡部分版权权利以促进内容在公众间开放共享、自由传播。以上案件中,各国法院均认可了CC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讨论了违反CC协议的损害赔偿问题。近期我国在数据堂一案中也确认了CC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认为违反CC协议构成违反数据行业习惯及商业道德。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违反CC协议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 首先,应判断接收者对CC协议下开放的数据、作品的获取、使用、分发行为是否违反了CC协议约定,如违反,例如未署名作者、未基于相同条件分发、未能避免商业用途、制作衍生作品等行为,则至少应当承担合同法规则下的违约责任

  • 第二,如权利人在数据、作品内容的创作、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贡献,不易被相关领域人员获得等,则接收者的不当使用还可能形成著作权法下的侵权责任,如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特别地,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存在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例如源于创作本身、作者的许可、数据集的收集、制作,等等。经过著作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程序可获得更便于证明相应权利存在的凭证。

  • 第三,接收者对数据、作品的获取、使用,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损害权利人通过技术、资金、人力的投入而获得的竞争性权益,以及违反行业习惯、商业道德,阻碍行业对规范、透明、公平和诚信交易规则的建立,扰乱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等,还可能进一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撰稿: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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